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第18號)

此法案旨在把勞工保護官職務從從華民政務司轉移至巿政局主席,同時授予市政局規管某些行業的工廠、工場,以及僱用女工、青年工和童工的權力。法案以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的條文為基準,這條例隨着1936年《工廠及工場修訂條例》(1936年第36號)實施後廢除。 1932年第27號條例和其附表的規例,以及1933年第660號和1936年第784號政府通知書的條例,以附例的形式在1936年的新例獲重新採用。為了回應1919年11月28日在美國華盛頓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香港政府將工廠工人的法定年齡設為14歲,同時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1時後工作。

日期
關聯字
資料類別
特藏
資料來源 [英文刊物]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37, Notification No. 690, pp.727-736. Hong Kong Government Reports Online (1842-1941).
儲存地點 香港大學圖書館 Digital Initiatives
授權說明 版權期限已過
登錄號碼 WL-ORD-0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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