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藤及剪辮是香港早期的刑罰
1842年6月23日憲報報告有兩個偷牛賊的判刑是打藤及剪辮。剪辮是一種針對華人的刑罰。
- 早期中央監獄六條簡單的的紀律運作條例
中央監獄啟用初期只有六條簡單的的紀律運作條例。一、囚犯入監前需被搜身,沒收所有刀具和利器;二、囚犯的衣服、食物和其他用品如未經當值警員檢查,不可帶入監;三、除非是外出勞動或得裁判司准許,囚犯不可離開囚室;四、除非裁判司特准,囚犯一律謝絕探訪;探訪時只能在監獄陽台進行;五、表現良好的囚犯經批准可購買煙草、水果和其他沒攻擊性的奢侈品;六、囚犯和警員不可有非必要的交流。
- 犯錯與懲罰
早期的懲罰是打藤、戴腳鐐或單獨囚禁。被懲罰的理由通常是不服從命令, 犯規、不工作、說髒話和打架。
- 1853年監獄法案
1853年監獄法案訂立監獄的刑罰有單獨囚禁、水飯和不超過三十六下的打藤。
- 烙刑
烙刑是為方便識別曾被遞解出境的囚犯再潛回香港。烙刑通常是以印度墨水在左耳珠上刺上一個三爪符號。
-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英文版)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廢除了烙刑和當眾打藤。
-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中文版)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廢除了烙刑和當眾打藤。
- 九尾鞭
香港在1957年廢除了用九尾鞭的刑罰。現在的九尾鞭放在懲教署博物館。
- 1857年的鞭笞刑
1857年6月法案規定鞭笞刑不可多過十五鞭。
- 用來懲罰年青囚犯的鞭笞刑
鞭笞刑(在鞭笞架上用刑)用來懲罰年青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