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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1921年政府委任一個委員會,探討本地的童工問題,從中提出立法建議。委員會透過會見工廠代表、巡視廠房、訪問管理層和勞工、與街童談話等渠道蒐集證據。

委員會報告指出,香港童工年齡低至7、8歲,他們受僱為雜工,搬運笨重的磚塊或其他物料上山。在製造業方面,童工年齡介乎11至16歲,工時甚長。女童工主要從事香煙包裝和針織廠的工作;男童工或於高危的玻璃廠工作,或在船廠清潔蒸汽鍋爐。廠內工作者支取件薪和日薪,兒童的工資低於成人。有些男童受僱為工資微薄的學徒,由僱主提供免費食宿。

兒童被親屬從內地農村帶到香港定居。當中不少投身工作,幫補本港和家鄉親人的生計。委員會內一名華人成員建議,只要工作條件不致危害健康,政府應容許兒童工作,因為賺取的工資有助幫補家計。

因應委員會的建議,香港政府於1922年通過《兒童工業僱傭條例》,條例沒有取締童工。反之,條例訂下童工的最低工齡,規定工廠童工最低年齡是10歲,搬運重物童工的最低年齡為12歲,從事危險工作的童工最低年齡為15歲。及至1930年代,勞工的法定年齡提升至16歲。

1924年工廠檢查團記錄了約300名童工受僱於港九的工廠,檢查團並無發現洋資工廠聘用童工的個案。針織廠童工的數目較其他工廠多。工廠僱用童工,取其雙手靈活快捷,適合從事重複而輕巧的工序,例如放煙入盒、貼上標籤,以及摺疊或拆去襪子縫線等。當紡織和煙草業面臨經濟困境,童工數目隨之減少。1928年,童工的數目減至100人。政府紀錄指出,自1933年起大廠不再僱用16歲以下者;1937年註冊工廠並無僱用14歲以下的兒童工作。

然而,政府檔案並無記載10人以下小型工廠及工場的童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