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工業立法旨在管制童工、女工、少年工情況和工廠安全。本特藏包括了立法局通過的法案草案和條例。
文件
- 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
- 政府考慮就《兒童工業僱傭條例》提供財政補助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
-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的規定
-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第4條的法規
- 法案首讀:修訂《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4-25)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6-27)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1932年第13號)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4項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4(1)項有關工廠及工場火警防火措施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27號,修訂有關「工廠及工場防火措施」 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禁止僱用女工在礦場工作的規定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修訂《工廠及工場條例》(1936年第30號)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修訂《工廠及工場條例》(1940年第31號)
- 工廠及工場。《工廠及工場規定 》(1950年版)
- 根據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委任首位青少年勞工督察
- 首位女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