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廉租屋面世於1962年,旨在為那些並不符合徒置資格、住宿條件低於標準,以及居住擠迫的低收入家庭(月入不足港幣500元;於1970年提升至港幣600元)提供住所。後來政府把部分單位分配予較低職級的公務員入住。
這些屋邨當年由工務局建造,後由屋宇建設委員會接管,負責挑選租戶與管理屋邨。屋邨住宿的標準與第三型至第六型徒置大廈的單位相同,每名成人的居住空間為35平方呎。不過,與委員會興建的單位相比,政府廉租屋的裝潢格局往往較差。此外,在委員會興建的屋邨內,兒童遊樂空間、社區活動中心與幼稚園往往較多。
這些屋邨當年由工務局建造,後由屋宇建設委員會接管,負責挑選租戶與管理屋邨。屋邨住宿的標準與第三型至第六型徒置大廈的單位相同,每名成人的居住空間為35平方呎。不過,與委員會興建的單位相比,政府廉租屋的裝潢格局往往較差。此外,在委員會興建的屋邨內,兒童遊樂空間、社區活動中心與幼稚園往往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