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意外)條例》於1927年生效以後,政府開始記錄報知的工廠事故。昔日工廠意外的傷者以女工為主,意外大多由機器及電動輸送帶導致,尤以針織廠內頻發。立法後廠東必須在機器和電動輸送帶安裝保護罩,針織廠的意外逐漸減少。隨後工業意外主要在造船業發生,主要由於工人失足或有物件從高處下墮。
文件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第18號)
- 工廠規章(1924年)
- 工廠(1925年)
- 工廠(1927年)
- 工廠(1928年)
- 工廠(1933年)
- 工廠(1934年)
- 工廠(1935年)
- 工廠(1936年)
- 委員會對本地童工就業以及童工立法的需要性與可行性報告
- 工廠及工場(1939年)
- 工廠及工場(1939年)
- 房屋委員會報告(1935年)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
-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第4條的法規
- 法案首讀:修訂《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4-25)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6-27)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兒童海上工作僱傭條例》(1932年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