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大多從事紡織品、香煙、膠鞋和膠靴和藤器的生產工作。不少工廠擅用年青女工雙手靈活和快速的優點,聘請她們處理重複而輕巧的工序,例如把香煙入盒、貼標籤,以及摺疊或拆去襪子縫線等。
在1929年前不少工業意外渉及女工,意外原因主要是在針織廠內操作沒有保護裝置的機器。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通過後,針織廠必須在運轉的機器加添保護裝置,女工意外數字隨之減少。1929年,《女性、青年及兒童工作僱傭修訂條例》落實,沒有勞工保護官的批准,女性和青年不能在晚上的禁限時段工作。針織廠商因而向政府請願,反對有關禁令,請願遭政府否決。在1937年至1938年正當工業迅速發展時,政府起訴廠商違法聘用夜間女工的個案上升。
在1929年前不少工業意外渉及女工,意外原因主要是在針織廠內操作沒有保護裝置的機器。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通過後,針織廠必須在運轉的機器加添保護裝置,女工意外數字隨之減少。1929年,《女性、青年及兒童工作僱傭修訂條例》落實,沒有勞工保護官的批准,女性和青年不能在晚上的禁限時段工作。針織廠商因而向政府請願,反對有關禁令,請願遭政府否決。在1937年至1938年正當工業迅速發展時,政府起訴廠商違法聘用夜間女工的個案上升。
文件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第18號)
- 工廠(1929年)
- 工廠(1930年)
- 工廠(1931年)
- 工廠(1932年)
- 工廠(1937年)
- 法案首讀:修訂《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4-25)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30-06-27)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4項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4(1)項有關工廠及工場火警防火措施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27號,修訂有關「工廠及工場防火措施」 規定
- 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禁止僱用女工在礦場工作的規定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修訂《工廠及工場條例》(1936年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