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家園: 從寮屋到公屋
最近瀏覽

簡介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在興建單位與容納的居民人口數字上,徙置屋邨都是主導的公用房屋類別。這種房屋以「型」(Marks)分類,在不同時期興建,提供的設施亦不盡相同。

徙置房屋由政府稅收中直接撥款興建,並由巿政局全面掌理。1953年,石硤尾寮屋區發生大火,50,000名居民頓失家園,那些房屋率先應急,完成安置災民的任務。徙置房屋後來則用作安置受清拆發展影響的寮屋居民。值得一提的是,財務上的考慮乃政府興建早期徙置大廈的主要原因。正如徙置事務處於1954至1955年度的週年報告所言:

「……計算之下,我們於1954年春季每兩星期接濟石硤尾大火災民的膳食開銷,已足以興建一棟容納2,000多人的六層樓宇。」

政府於1964發表《管制權宜住所居民、徙置及政廉租屋宇政策之檢討》白皮書,制訂徙置資格的規例,列出可以獲得優先徙置的對象:

1.    早前居於被清拆危樓的住宅租戶
2.    獲特別體恤的個案,以及蒙受天災影響的災民
3.    新近入住平房徙置區或遷置區的人士,而那些地區需要用作興建臨時安置所或作永久發展
4.    現時佔用「須發展官地」蓋起暫准搭建物的人士
5.    徙置單位過度擠迫的租戶;以及
6.    佔用暫准搭建物的露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