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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

收監只是香港法庭上判處犯人的其中之一種刑罰。十九世紀時香港殖民地政府的法庭判决一般是罰錢,擔枷〔手枷或足枷〕,笞刑,流放刑收監和遞解出境等。

一個社會對罪犯所施行的刑罰往往反映這個社會如何對待罪行及犯罪者的心態。香港社會已經由戰前的懲罰性刑法制度如死刑,笞刑和罰食水飯等改變到戰後的更生服務。現今的囚犯可以從收押當天到放監後回歸社會時的善後輔導上得到專業的懲教署職員協助反映出現時懲教服務的全面性。這跟戰前的監獄服務有很強烈的對比,主要原因是由於戰前的職員大部分是歐洲人和印度人,在語言不通的情況下,他們的主要職責只在維持監獄內的嚴謹紀律。

囚犯如果違反監獄條例一般都是交由監獄監督判决及處分,所以監獄監督是有審裁囚犯的權力。如果囚犯所犯的事情是屬嚴重性或帶刑事性質,案件就會轉介給警務處調查及交由法庭判决。現時懲教事務監督可以判罰犯人的方式有:單獨囚禁,加監,喪失權利和扣除工資等。

簡介 刑罰與紀律 收押犯人
域多利監獄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