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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第18號)
    此法案旨在把勞工保護官職務從從華民政務司轉移至巿政局主席,同時授予市政局規管某些行業的工廠、工場,以及僱用女工、青年工和童工的權力。法案以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的條文為基準,這條例隨着1936年《工廠及工場修訂條例》(1936年第36號)實施後廢除。 1932年第27號條例和其附表的規例,以及1933年第660號和1936年第784號政府通知書的條例,以附例的形式在1936年的新例獲重新採用。為了回應1919年11月28日在美國華盛頓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香港政府將工廠工人的法定年齡設為14歲,同時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1時後工作。
  • 工廠(1936年)
    這報告源自1936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同年報告。文中匯報了某些工業的發展、《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的落實、工廠意外及各工廠條例的違規情況。
  •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的規定
    1927年4月14日,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工廠(意外)條例》(1927年第3號)制定法規,提供了每宗導致傷殘和死亡的工廠事故,必須向華民政務司或警署報告;所有輸送帶、機器中驅動的部件、傳動裝置每個部件、所有飛輪、滑輪和曝露的齒輪、所有軸桿必須加裝安全罩。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的法規。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這規定提出了以下限制:(1)將鉛材加工和硃砂生產列為高危行業;(2)禁止僱用青年從事危險行業;(3)如沒有勞工保護官特別准許,禁止僱用婦女從事危險行業。規定提議可僱用婦女在煙花廠工作;(4)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