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這規定提出了以下限制:(1)將鉛材加工和硃砂生產列為高危行業;(2)禁止僱用青年從事危險行業;(3)如沒有勞工保護官特別准許,禁止僱用婦女從事危險行業。規定提議可僱用婦女在煙花廠工作;(4)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作。

日期
關聯字
資料類別
特藏
資料來源 [英文刊物]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29, Notification No. 627, pp.624-625. Hong Kong Government Reports Online (1842-1941).
儲存地點 香港大學圖書館 Digital Initiatives
授權說明 版權期限已過
登錄號碼 WL-ORD-004d
Share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