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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藏 全部項目 工廠調查和條例
  • 獲得通過及同意的條例:《工廠及工場條例》(1937年第18號)
    此法案旨在把勞工保護官職務從從華民政務司轉移至巿政局主席,同時授予市政局規管某些行業的工廠、工場,以及僱用女工、青年工和童工的權力。法案以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的條文為基準,這條例隨着1936年《工廠及工場修訂條例》(1936年第36號)實施後廢除。 1932年第27號條例和其附表的規例,以及1933年第660號和1936年第784號政府通知書的條例,以附例的形式在1936年的新例獲重新採用。為了回應1919年11月28日在美國華盛頓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香港政府將工廠工人的法定年齡設為14歲,同時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1時後工作。
  • 港督委任的委員會報告: 探討香港當時貿易蕭條的原因和影響、改良目前困境和改善香港貿易的意見
    這是由港督成立的委員會於1934年7月發表的報告,文中深入探討香港貿易蕭條的現象,同時就此提供改善的建議。報告指出,此乃香港首份有關經濟情況的全面報告。1930年代初全球經濟蕭條,影響香港當時的出口表現,但報告指出,中國的政經環境的變動對香港有深遠的影響。報告敘述戰前政府對中港關係的看法,並在貿易、商業和工業方面總結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地位。就此,委員會建議香港政府應在維持自由放任政策與支持本地工業的措施之間的平衡,從而回應英帝國的要求之際,又不牴觸帝國的利益。
  • 新條例(1923年)
    這報告源自1923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建築地盤僱用童工、新條例下的工廠運作、以至督察行使新條例的方法等資料。
  • 工廠規章(1924年)
    這報告源自1924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危險行業僱用童工的情況、在省港大罷工時工廠的困境、工廠意外等問題。
  • 工廠(1925年)
    這報告源自1925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工作場所僱用童工的情況、對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違例情況、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和某些行業的特殊情況。
  • 工廠(1926年)
    這報告源自1926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委任工廠督察的安排,以及一些行業的紀錄。
  • 工廠(1927年)
    這報告源自1927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搬運建材的童工僱傭情況,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落實、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某些工業的紀錄。
  • 工廠(1928年)
    這是1928年華民政務司署的周年報告。《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在1922年生效,政府隨後於1927年通過《工廠(意外)條例》,旨在透過訂立安全指標,防止工廠意外發生。條例授權予華民政務司署屬下的工廠督察,在日夜合理的時間巡查、監察和評估任何工廠,確保工廠遵守條例。報告表示,隸屬華民政務司的工廠督察在法規生效6年後,需檢討童工的工作情況,同時提供在工廠條例生效以後,有關化學品中毒和工廠意外的資料。
  • 工廠(1929年)
    這報告源自1929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新僱傭法例實施的情況,包括: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1929年《女工、青年工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另外亦有匯報工廠意外和中毒事故的情況。
  • 工廠(1930年)
    這報告源自1930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女童、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工廠意外及某些行業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