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第4(1)項有關工廠及工場火警防火措施規定

條例修訂和完善了《工廠及工場條例》(1927年第3號),以及《婦女、青年及兒童工作僱傭條例》(1929年第24號)。規定提供了「現有工廠」、「新工廠」、「混雜於一屋多伙住宅的工廠」、「高層建築」和「防火物料」的定義。法規要求現有工廠、新工廠、住宅工廠和工場設置預防意外的措施,法規的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工廠。

日期
關聯字
資料類別
特藏
資料來源 [英文刊物]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33, Notification No. 660, pp.666-668. Hong Kong Government Reports Online (1842-1941).
儲存地點 香港大學圖書館 Digital Initiatives
授權說明 版權期限已過
登錄號碼 WL-ORD-00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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