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與紀律
- 檢視


1842年6月23日憲報報告有兩個偷牛賊的判刑是打藤及剪辮。剪辮是一種針對華人的刑罰。
中央監獄啟用初期只有六條簡單的的紀律運作條例。一、囚犯入監前需被搜身,沒收所有刀具和利器;二、囚犯的衣服、食物和其他用品如未經當值警員檢查,不可帶入監;三、除非是外出勞動或得裁判司准許,囚犯不可離開囚室;四、除非裁判司特准,囚犯一律謝絕探訪;探訪時只能在監獄陽台進行;五、表現良好的囚犯經批准可購買煙草、水果和其他沒攻擊性的奢侈品;六、囚犯和警員不可有非必要的交流。
早期的懲罰是打藤、戴腳鐐或單獨囚禁。被懲罰的理由通常是不服從命令, 犯規、不工作、說髒話和打架。
1853年監獄法案訂立監獄的刑罰有單獨囚禁、水飯和不超過三十六下的打藤。
烙刑是為方便識別曾被遞解出境的囚犯再潛回香港。烙刑通常是以印度墨水在左耳珠上刺上一個三爪符號。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廢除了烙刑和當眾打藤。
1881年的刑法修定案廢除了烙刑和當眾打藤。
香港在1957年廢除了用九尾鞭的刑罰。現在的九尾鞭放在懲教署博物館。
1857年6月法案規定鞭笞刑不可多過十五鞭。
鞭笞刑(在鞭笞架上用刑)用來懲罰年青囚犯。
轉軸這刑罰於1868年引入,囚犯要不停轉動木箱上的手柄。
在1877年以前監獄長可以向囚犯無限期施行戴腳鐐刑罰。監獄委員會於1877年建議衹在有需要時方可採用這刑罰,執行時間不可連續多過24小時。
根據1931年7月13日的域多利監獄日誌的記載,當日有四個囚犯被鞭笞,每人被九尾鞭鞭打十二鞭。
根據1932年7月19日的域多利監獄日誌的記載,當日有兩個囚犯被鞭笞,每分别被打十五鞭和十二鞭。
根據1932年7月20日的域多利監獄日誌的記載,當日早上五時零三分,有兩個囚犯被處以環首死刑。囚犯的名字、身高、體重及處死時下墜的高度都記載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