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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與紀律

  • 檢視
  • 早期中央監獄六條簡單的的紀律運作條例
    中央監獄啟用初期只有六條簡單的的紀律運作條例。一、囚犯入監前需被搜身,沒收所有刀具和利器;二、囚犯的衣服、食物和其他用品如未經當值警員檢查,不可帶入監;三、除非是外出勞動或得裁判司准許,囚犯不可離開囚室;四、除非裁判司特准,囚犯一律謝絕探訪;探訪時只能在監獄陽台進行;五、表現良好的囚犯經批准可購買煙草、水果和其他沒攻擊性的奢侈品;六、囚犯和警員不可有非必要的交流。
  • 犯錯與懲罰
    早期的懲罰是打、戴腳鐐或單獨囚禁。被懲罰的理由通常是不服從命令, 犯規、不工作、說髒話和打架。
  • 1853年監獄法案
    1853年監獄法案訂立監獄的刑罰有單獨囚禁、水飯和不超過三十六下的打
  • 烙刑
    烙刑是為方便識別曾被遞解出境的囚犯再潛回香港。烙刑通常是以印度墨水在左耳珠上刺上一個三爪符號。
  • 九尾鞭
    香港在1957年廢除了用九尾鞭的刑罰。現在的九尾鞭放在懲教署博物館。
  • 1857年的鞭笞刑
    1857年6月法案規定鞭笞刑不可多過十五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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