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李兆安在1970至73年赤柱服役期間曾負責執行笞刑。李兆安發現一般接受笞刑的犯人都是犯了打劫等罪行的年輕人,當年沒有社會服務令,所以法官一般都會判處笞刑。警方把犯人帶到監獄,李兆安會帶他們去指模房及監督辦公室核查身份,再由醫生檢查體格,證明身體狀況適宜(fit),才可進行笞刑。李兆安在執行笞刑期間,所有犯人都是身體狀況適宜的。隨後犯人會被帶到H座的死囚室受刑,李兆安會在行刑時幫忙扶著刑格,並在行刑後把犯人送到附近的巴士站。

日期
資料類別
特藏
資料來源 香港記憶計劃口述歷史訪談
儲存地點 香港記憶計劃
授權說明 香港記憶計劃版權所有
登錄號碼 VP_LeeSiuOn_H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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