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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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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的規定
    1927年4月14日,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工廠(意外)條例》(1927年第3號)制定法規,提供了每宗導致傷殘和死亡的工廠事故,必須向華民政務司或警署報告;所有輸送帶、機器中驅動的部件、傳動裝置每個部件、所有飛輪、滑輪和曝露的齒輪、所有軸桿必須加裝安全罩。1927年《工廠(意外)條例》的法規。
  • 1922年《婦女、青年和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第3項規定 (1929年)
    這規定提出了以下限制:(1)將鉛材加工和硃砂生產列為高危行業;(2)禁止僱用青年從事危險行業;(3)如沒有勞工保護官特別准許,禁止僱用婦女從事危險行業。規定提議可僱用婦女在煙花廠工作;(4)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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