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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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案旨在把勞工保護官職務從從華民政務司轉移至巿政局主席,同時授予市政局規管某些行業的工廠、工場,以及僱用女工、青年工和童工的權力。法案以1932年《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的條文為基準,這條例隨着1936年《工廠及工場修訂條例》(1936年第36號)實施後廢除。 1932年第27號條例和其附表的規例,以及1933年第660號和1936年第784號政府通知書的條例,以附例的形式在1936年的新例獲重新採用。為了回應1919年11月28日在美國華盛頓採納的《國際勞工公約》,香港政府將工廠工人的法定年齡設為14歲,同時禁止僱用婦女和青年在晚上11時後工作。
這報告源自1923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建築地盤僱用童工、新條例下的工廠運作、以至督察行使新條例的方法等資料。
這報告源自1924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危險行業僱用童工的情況、在省港大罷工時工廠的困境、工廠意外等問題。
這報告源自1925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工作場所僱用童工的情況、對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違例情況、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和某些行業的特殊情況。
這報告源自1926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委任工廠督察的安排,以及一些行業的紀錄。
這報告源自1927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搬運建材的童工僱傭情況,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落實、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某些工業的紀錄。
這是1928年華民政務司署的周年報告。《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在1922年生效,政府隨後於1927年通過《工廠(意外)條例》,旨在透過訂立安全指標,防止工廠意外發生。條例授權予華民政務司署屬下的工廠督察,在日夜合理的時間巡查、監察和評估任何工廠,確保工廠遵守條例。報告表示,隸屬華民政務司的工廠督察在法規生效6年後,需檢討童工的工作情況,同時提供在工廠條例生效以後,有關化學品中毒和工廠意外的資料。
這報告源自1929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新僱傭法例實施的情況,包括: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1929年《女工、青年工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另外亦有匯報工廠意外和中毒事故的情況。
這報告源自1930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女童、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工廠意外及某些行業的狀況。
這報告源自1931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少女、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對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工廠意外及某些工業的狀況。
這報告源自1932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少女、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對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新制定的《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條例)、工廠意外及某些行業的發展情況。
這報告源自1936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同年報告。文中匯報了某些工業的發展,童工和女工的夜間工作情況、《工廠及工場條例》( 1932年第27號)的落實、工廠意外及各工廠條例的違規情況。
此文件擷取自1921年香港人口普查報告。當中節錄了7組資料:
(1)新界地區的「職業」和「童工」報告摘要。 (頁162)
(2)圖表 XVIII,顯示「新界–華人人口從事的職業」。(頁193-200)
(3)市區的「職業」和「童工」報告摘要。 (頁164-165)
(4)圖表XXIII,顯示市區人口中「成人從事的職業」。 (頁206-217)
(5)圖表XXIII,顯示市區人口中「14歲以下兒童從事的職業」。 (頁218)
(6)圖表XXVIII,顯示「新界南(流動人口)–華人從事的職業」。(頁222-223)
(7)圖表 XXXIII,顯示流動人口的「香港與九龍半島–職業分佈」. (頁226-227)
此文件擷取自1931年香港人口普查報告。當中節錄了8組資料:
(1)「職業及工業」報告摘要 (頁142-152)
(2)圖表35:職業分類概要 (以種族和性別分類,以每1000人為比例) (頁144)
(3)圖表36:童工–職業分類(頁147)
(4)圖表37:華裔男性–各主要職業按照年齡組別分類,以每1,000人為比例顯示;圖表38:華裔女性–各主要職業按照年齡組別分類,以每1,000人為比例顯示(頁148)
(5)圖表39:工業分類概要(以種族和性別分類,以每1,000人為比例) (頁151)
(6)附錄C:職業分類(以種族和性別分類)(頁174-185)
(7)附錄D:華裔童工–職業分類(頁186-189)
(8)附錄E:工業分類(頁190-197)
報告於1921年10月24日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審議,包含兩個部分。 第1部分記錄了工廠童工的總體狀況。第2部分描述了一些兒童受僱為散工的情況。工廠的代表與委員會會面,向委員會代表介紹該廠僱用童工的情況。委員會成員同時親臨工廠,記錄觀察所得。參與調查的包括針織、煙草、香水、餅乾、眼鏡和漿糊的廠商,以及船廠和工程公司。委員會就最低工作年齡、工作時數和兒童最重負載量提出建議。報告同時描述了10家工廠中受僱童工的工作狀況。在附錄2中,委員會成員Mr H.R. Wells在他的計劃書中額外提交了一份獨立報告, 提出讓兒童接受免費教育的建議及對教育署署長反對免費教育的回應。在附錄3中,兩名華人成員李炳和周壽臣各自提交了獨立報告,指出童工可改善貧困家庭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