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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政務司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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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條例(1923年)
    這報告源自1923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建築地盤僱用童工、新條例下的工廠運作、以至督察行使新條例的方法等資料。
  • 工廠規章(1924年)
    這報告源自1924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香港於1922年通過第一條僱傭法例 —《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當局開始撰寫有關報告。新條例委任勞工保護官負責行使條例和附例。1922年至1937年間,華民政務司署獲委任為保護官,並由署方屬下的青少年勞工督察巡查工廠。該報告披露了工廠和危險行業僱用童工的情況、在省港大罷工時工廠的困境、工廠意外等問題。
  • 工廠(1925年)
    這報告源自1925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工作場所僱用童工的情況、對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違例情況、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和某些行業的特殊情況。
  • 工廠(1926年)
    這報告源自1926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委任工廠督察的安排,以及一些行業的紀錄。
  • 工廠(1927年)
    這報告源自1927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工廠和戶外搬運建材的童工僱傭情況,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的落實、一些危險行業的廠房環境、工廠意外、某些工業的紀錄。
  • 工廠(1928年)
    這是1928年華民政務司署的周年報告。《兒童工業僱傭條例》在1922年生效,政府隨後於1927年通過《工廠(意外)條例》,旨在透過訂立安全指標,防止工廠意外發生。條例授權予華民政務司署屬下的工廠督察,在日夜合理的時間巡查、監察和評估任何工廠,確保工廠遵守條例。報告表示,隸屬華民政務司的工廠督察在法規生效6年後,需檢討童工的工作情況,同時提供在工廠條例生效以後,有關化學品中毒和工廠意外的資料。
  • 工廠(1929年)
    這報告源自1929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新僱傭法例實施的情況,包括:1922年《兒童工業僱傭條例》,1929年《女工、青年工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另外亦有匯報工廠意外和中毒事故的情況。
  • 工廠(1930年)
    這報告源自1930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女童、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工廠意外及某些行業的狀況。
  • 工廠(1931年)
    這報告源自1931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少女、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對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工廠意外及某些工業的狀況。
  • 工廠(1932年)
    這報告源自1932年行政報告內的華民政務司署報告。文中匯報了年內兒童、少女、婦女在工廠的僱傭情況、對1929年《婦女、青年及兒童工業僱傭修訂條例》的觸犯情況、新制定的《工廠及工場條例》(1932年第27號條例)、工廠意外及某些行業的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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